2013年9月中旬,李某到某裝卸公司從事材料搬運工。今年4月底,李某因家庭原因向裝卸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過了幾個月,李某以裝卸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裝卸公司支付經濟補償280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可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李某雖在仲裁時主張裝卸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但實際上李某已于今年4月以個人原因與裝卸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李某與裝卸公司依法終結勞動關系后,無權再以未繳社保費為由要求裝卸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但李某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裝卸公司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最終,仲裁委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夏培獎 張世平